(2013)深宝法执字第17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东莞市鑫沣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达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陈晓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鑫沣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瑞达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陈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779-2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鑫沣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凌晓东。被执行人深圳市瑞达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王亚弟。被执行人陈晓龙,男,住所地宝安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鑫沣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瑞达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陈晓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鑫沣亚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深圳市瑞达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陈晓龙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瑞达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陈晓龙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瑞达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陈晓龙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627200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藜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