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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浏执字第001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3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易青山与雷兴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清山,雷兴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浏执字第00156-1号申请执行人易清山,男,汉族。被执行人雷兴亮,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浏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雷兴亮与雷应国系夫妻关系,且被执行人雷应国银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兴亮与雷应国夫妻共同所有的以雷应国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款41257元(其中借款本金33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申请执行费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1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正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