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0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秋云等与被告广平县平固店粮油购销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云,李华勇,李华英,广平县平固店粮油购销服务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453号原告李秋云。系李孟学妻子。原告李华勇。系李孟学儿子。原告李华英,系李孟学儿。被告广平县平固店粮油购销服务中心。负责人刘平朝。原告李秋云等与被告广平县平固店粮油购销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三原告作为李孟学的法定继承人应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三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8元免于收取,保全费940元,由三原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海亮代理审判员  郭顺元人民陪审员  庞圣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俊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