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宝安大浪龙城喜来电子厂一审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435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大浪龙城喜来电子厂,香港喜来相机厂有限公司,冯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35号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大浪龙城喜来电子厂。申请人香港喜来相机厂有限公司。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学义,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彩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冯艳,女。委托代理人庞小燕,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丽平,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大浪龙城喜来电子厂(以下简称喜来电子厂)、香港喜来相机厂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13)138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喜来电子厂、香港喜来相机厂有限公司申请称:一、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1、被申请人系申请人单位职工,其从未与申请人办理过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在仲裁裁决前并未解除。2、被申请人不请假不上班的行为已导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劳动合同自动终止。综上,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二、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第47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第47条、第48条之规定,裁决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综上所述,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本案的仲裁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被申请人冯艳答辩:申请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事实上,被申请人是被违法开除,不让上班,并非申请人所说的旷工。我方认可仲裁裁决书。请求法庭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维持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冯艳在仲裁时提出喜来电子厂不让其进厂上班;喜来电子厂认为冯艳从未办理过离职手续,冯艳不请假不上班的行为已使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故仲裁裁决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喜来电子厂支付冯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工资,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喜来电子厂与冯艳如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法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仲裁裁决依据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喜来电子厂申请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13)138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撤销的情形。本院对喜来电子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宝安大浪龙城喜来电子厂、香港喜来相机厂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深圳市宝安大浪龙城喜来电子厂、香港喜来相机厂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三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