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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江苏xx公司与桂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xx公司,桂林xx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665号原告江苏xx公司。法定代表人屠xx,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xx,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桂林xx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公司诉被告桂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全部欠款,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审判长  秦国斌审判员  骆小庆审判员  何永发二〇一三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卢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