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耀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耀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479号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路555号。法定代表人:黄成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耀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耀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 逸二〇一三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