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潘丽君、王旭东与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97号原告:潘丽君,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王旭东,男,200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理人:潘丽君,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系王旭东母亲。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木素,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947943-9。法定代表人:黄胜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丽君、王旭东诉被告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潘丽君、王旭东以与蚌埠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丽君、王旭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丽君、王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丽君、王旭东负担。审 判 长 王宏霞代理审判员 陈 龙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三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支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