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广民二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伟与被告王春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王春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二初字第260号原告宋伟。委托代理人杨义杰,广饶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崔强,广饶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春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诉被告王春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伟于2013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宋伟负担。审判员  顾建亭二〇一三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真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