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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行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0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与陈运起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陈运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临罗行执字第65号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被执行人陈运起。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与被执行人陈运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于2012年9月22日开始擅自占用本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耕地1400平方米(合2.1亩)圈院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非法占用的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28000元;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必须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交指定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经本院审查认定,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4月7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罗庄分局作出的临国土资罚征决字((2013)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被执行人陈运起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没有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陈运起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被执行人陈运起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行政审判庭缴纳罚款28000元。四、被执行人陈运起自2012年9月22日缴纳该罚款日3%的加处罚款,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日,若提前履行,加处罚款计付至实际履行日。五、被执行人陈运起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320元,由被执行人陈运起负担。审判长 厉 建 鹏审判员 主父洪群审判员 崔 凡 荣二〇一三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