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草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8-0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郭欢朵、楼克成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欢朵,楼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草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郭欢朵。被申请人:楼克成。委托代理人:楼通。申请人郭欢朵称:被申请人楼克成因一氧化碳中毒,多次住院治疗,情一直不见好转。被申请人楼克成被诸暨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梗死、继发性癫痫;被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评定为人体损伤一级伤残;被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楼克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楼克成经诸暨市人民医院治疗确诊为:、脑梗死、继发性癫痫。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查所见被申请人楼克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被申请人楼克成妻子郭欢朵、儿子楼通对该事实无异议且申请人郭欢朵自愿担任被申请人楼克成的监护人,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楼克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郭欢朵为楼克成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