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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捷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裁定书)41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捷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龚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初字第412号申请人深圳市安捷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XX,男。被申请人龚红斌,男。申请人深圳市安捷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捷伦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3)154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安捷伦公司称: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3)154号仲裁裁决存在以下问题:一、适用法律不当。1、上述仲裁裁决裁定结果为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1月份克扣工资830元;2、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及2013年1月份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2332元;3、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215.12元。而事实上,被申请人为自行辞职,主动解除劳动关系,而非申请人解除其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的加班薪资,自入职之日起,每月薪资中都有支付。申请人并没有解除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所以上述裁决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解除劳动关系纯属被申请人个人行为,与申请人无关,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如果属于申请人解除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申请人应依法支付相关补偿费用等。二、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1、上述裁决属于仲裁方的意见,未征集申请人的意见,及相关证据依据,被申请人的薪资发放/加班费用发放均有每月的当事人的签名认可。不存在任何不符合薪资的发放补偿异常。所以,申请人请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2、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将补充证据(被申请人的辞职报告,离职确认,薪资发放明细等)提供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予以审理撤消。综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裁决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龚红斌答辩:要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维持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安捷伦公司未在仲裁阶段提交龚红斌2011年的工资表和离职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作出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3)154号仲裁裁决,并未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安捷伦公司在本院审查本案时,提交龚红斌2011年的工资表和离职表,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且安捷伦公司是否支付龚红斌的加班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属于事实认定问题,不属于法定的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安捷伦公司申请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3)154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可撤销的情形。本院对安捷伦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安捷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深圳市安捷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万  阳审判员 蔡  雪  燕审判员 许  炎  兴二〇一三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