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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武法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03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马金叶、冯虫与曹拴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叶,冯虫,曹拴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武法执字第00068号申请人马金叶,女。申请人冯虫,又名冯虫虫,女。被执行人曹拴银,男。申请人马金叶、冯虫与被执行人曹拴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长民初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董春喜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曹拴银赔偿马金叶医疗等费用,共计4673.26元;二、曹拴银赔偿冯虫医疗等费用,共计9490.49元。三、曹拴银负担诉讼费350元。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拴银给付1000元后表示再无能力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有价证券,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救助,本院依法对其救助3000元。上述款物已兑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下余款项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另行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执字第00068号案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崔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