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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高君绪诉杨淑娟离婚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黄岛区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被告杨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原告高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西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赵成名(主审)、人民陪审员邢贞玲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xx、被告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10月27日双方登记结婚,1983年7月生一女高xx,1991年3月生一子高x,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多年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共同经营家庭,感情尚可,有一子一女,均已成年,为维护家庭的完整,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夫妻感情:原、被告于1982年10月27日登记结婚。在婚姻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子女情况:原、被告婚后于1983年7月6日生育一女高xx,1991年3月6日生一子高x,均已成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明、户口簿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原告应当积极面对家庭矛盾,双方应互谅互让,不应依靠草率离婚来解决问题,因此,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xx与被告杨xx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西才审 判 员  赵成名人民陪审员  邢贞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俊杰(2013)黄民初字第1685号(2013)黄民初字第1685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