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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行审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浦江县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9)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浦江县国土资源局,王炳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浦行审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荣喜。被申请执行人:王炳贤。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申请执行人王炳贤作出的浦土资罚(2013)1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申请执行人王炳贤于2012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在浦江县郑宅镇深一村前份西侧的土地上动工建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2月22日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内容为:责令王炳贤将非法占用的275.9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郑宅镇深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浦土资罚(2013)18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浦土资罚(2013)1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浦江县郑宅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征审 判 员 郑顺良审 判 员 吴文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