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东商初字第12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缘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缘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东商初字第1276-1号原告: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南路***号(科技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王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伟、邱叶,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缘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梅山石化交易大楼*楼***室。法定代表人:洪苇。原告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缘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05元,减半收取2452.5元,财产保全费1722元,共计417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沂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