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岱衢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王志君与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君,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衢商初字第139号原告:王志君。委托代理人:陈强。被告: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主。委托代理人:毛宝伦。委托代理人:董杰。原告王志君因与被告浙江欣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王志君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42元,减半收取2471元,由原告王志君负担。(此���无正文)审 判 长 马剑慧审 判 员 郑 斌人民陪审员 唐兆其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余叶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