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姜XX与陶X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XX,陶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姜XX被执行人:陶X本院在执行姜XX与陶X离婚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