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姜XX与陶X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XX,陶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375号申请执行人:姜XX被执行人:陶X本院在执行姜XX与陶X离婚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