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戚建浩与施建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建浩,施建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戚建浩。被告:施建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建浩诉被告施建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建浩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建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建浩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戴本顺人民陪审员 金伶镅人民陪审员 李书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