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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戚建浩与施建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建浩,施建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174号原告:戚建浩。被告:施建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建浩诉被告施建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建浩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建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戚建浩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戴本顺人民陪审员  金伶镅人民陪审员  李书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