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歙执字第002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江福荣与方淳峰、江永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福荣,方淳峰,江永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287-3号申请执行人江福荣,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淳峰,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江永勤,女,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一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淳峰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姚 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朝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