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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歙执字第002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江福荣与方淳峰、江永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福荣,方淳峰,江永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287-3号申请执行人江福荣,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方淳峰,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江永勤,女,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一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淳峰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姚  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朝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