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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终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与施明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明,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建军。上诉人施明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东冶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3)杭余瓶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施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施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3)杭余瓶商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成良审 判 员  祖 辉代理审判员  周平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骆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