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1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黄克勤诉么伶香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克勤,么伶香,么晓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1381号原告黄克勤,男,1945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永建(原告黄克勤之子),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被告么伶香,女,1951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么晓峥(兼被告么伶香的委托代理人),女,1982年3月3日出生。原告黄克勤诉被告么伶香、么晓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克勤的委托代理人黄永建、被告么伶香、么晓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克勤诉称:原告承租了本区X街X号西房1间,该房西墙上有一扇窗户。被告么伶香承租了隔壁本区X街X号的北房。原、被告两家之间原来虽有自建房,但距离原告家窗户有一定的距离。2012年5月左右,二被告对原有的自建房进行了翻建。翻建后,二被告家的自建房紧邻原告家窗户的南北两侧,严重影响了原告家的采光和通风,且有噪音。另外,二被告的自建房分别为厨房、卫生间,有油烟和异味,造成原告家无法开窗。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将其在原告家窗户南北两侧搭建的自建房拆除,并负担诉讼费。被告么伶香、么晓峥辩称:2000年么伶香承租了本区X街X号的北房1间。入住时,原告黄克勤所说的自建房就已存在,该自建房是以前的承租人盖的。2012年因为自建房的房顶漏雨,二被告对自建房进行了装修,但没有翻建。装修中,可能由于加厚墙体及贴外墙砖的原因,造成原告黄克勤感觉墙壁与其窗户的距离变近。二被告认为自建房是以前的承租人盖的,所以原告黄克勤不应让二被告负责。况且因为二被告装修,原告家的采光、通风均有所改善,窗外的环境也更优美了,所以二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同意负担诉讼费。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克勤承租了本市东城区X街X号西房1间,该房西墙上有1扇窗户。被告么伶香承租了本市东城区X街X号的北房1间。上述两房之间原为公共通道,被告么伶香之前的承租人在上述通道搭建了自建房。2012年被告么伶香、么晓峥对原有的自建房进行了翻建。翻建后,二被告家各有一间自建房紧邻原告黄克勤家西窗南北两侧,影响了其采光、通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根据查明的事实,二被告翻建的自建房紧邻原告黄克勤的西窗,对其采光、通风等均构成妨碍,故本院对其要求二被告将上述自建房拆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二被告虽辩称妨碍行为系以前的承租人所为,其不应承担责任,但被告么伶香在承租公房的同时也承继了原有的自建房,且二被告对自建房进行了翻建,故本院对其上述辩解,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么伶香、么晓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位于原告黄克勤家西窗南侧的一间自建房、北侧的一间自建房拆除。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么伶香、么晓峥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且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静代理审判员 罗胜利人民陪审员 王艳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齐晓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