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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被告闫某某、滦平县火斗山乡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武守友。被告:闫国勇。被告:滦平县火斗山乡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守友与被告闫国勇、滦平县火斗山乡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守友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国勇、滦平县火斗山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守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守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0元,由原告武守友负担。审 判 长  郑艳彬代理审判员  王书润代理审判员  付相如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