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84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被告闫某某、滦平县火斗山乡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848号原告:武守友。被告:闫国勇。被告:滦平县火斗山乡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守友与被告闫国勇、滦平县火斗山乡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守友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国勇、滦平县火斗山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守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守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0元,由原告武守友负担。审 判 长 郑艳彬代理审判员 王书润代理审判员 付相如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