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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薛志军与贤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志军,贤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262号原告薛志军,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孙赞义,男,汉族,系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范文文,女,汉族,系胶州市。被告贤强,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志军与被告贤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志军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匡建玲人民陪审员  朱大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