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薛志军与贤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志军,贤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262号原告薛志军,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孙赞义,男,汉族,系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范文文,女,汉族,系胶州市。被告贤强,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志军与被告贤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志军负担。审 判 长 赵 燕审 判 员 匡建玲人民陪审员 朱大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