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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少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少刑初字第131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93年9月20日出生。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振华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8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孙岩、张开(均为满十六周岁)窜入花园乡屈庄村委王茶楼村刘凤英家中,趁家中无人之际,盗窃手机两部,经鉴定价值70元。被告人马某等人将电动车上的电瓶卸下后被人发现,被当场抓获。两部手机已退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岩、张开、王章洲、路献峰、赵红霞证言、被害人刘凤英、王成红的陈述、鉴定结论、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卫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宗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