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玉秋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夏玉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翠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丽娜,该公司人力行政部保险专员。委托代理人李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玉秋。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玉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玉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夏玉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市宜佳旺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