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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3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河南省卓越电缆有限公司与河南东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卓越电缆有限公司,河南东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318-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卓越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自杰,任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南东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建,任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的(2013)长执字第31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河南东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528982.00元,现因被申请人河南东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已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东起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账号为41×××08的存款人民币528982.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庞学省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