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二初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光泽与叶婧红、徐国胜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泽,叶婧红,徐国胜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476号原告:吴光泽,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叶婧红,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徐国胜,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泽与被告叶婧红、徐国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光泽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光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光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光泽负担。审判员  钱立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翠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