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中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廖╳╳、黄╳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XX,黄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中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XX,男,196X年X月X日出生于XXX,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XXX,现住XX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X,男,198X年X月X日出生于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家住XX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6月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柳市城检刑诉(2013)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XX、黄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秀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XX、黄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日0时许,被告人廖XX、黄某与购毒人员电话联系后,携带毒品“K粉”来到柳州市晨华路某酒店,被告人廖XX在酒店外等候,被告人黄某在酒店一楼的厕所内,将净重5.4克的毒品“K粉”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黄吉。交易完成后,被告人廖XX、黄吉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缴获的毒品K粉中检出氯胺酮成分。被告人廖XX、黄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廖XX、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照片、毒品鉴定结论书、收缴毒品证明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XX、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仍出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梁广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兰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