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656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孟俊杰与李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孟俊杰;李会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6564号原告孟俊杰,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被告李会春,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俊杰诉被告李会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俊杰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会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俊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