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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18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阮怀长与秦广金、金维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阮怀长;秦广金;金维跃;淮南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825号原告:阮怀长。委托代理人:夏帮军。被告:秦广金。被告:金维跃。被告:淮南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十涧湖路。法定代表人:扬建斌,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银保大厦。负责人:李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怀长诉被告秦广金、金维跃、淮南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怀长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广金、淮南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阮怀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怀长撤回对被告秦广金、淮南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陈庆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文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