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阮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魏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