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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王军耀、刘爱明、神木县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王军耀,刘爱明,神木县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7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振平,男,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克勤,男。被执行人王军耀,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爱明,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神木县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依据神木县公证处(2013)神证执字第015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王军耀、刘爱明、神木县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军耀、刘爱明、神木县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军耀、刘爱明、神木县金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县公证处(2013)神证执字第01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