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815号原告郑某某,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吝某某,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五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