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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8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815号原告郑某某,女,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吝某某,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五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