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陈绪如申请执行汪高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绪如,汪高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230号申请人陈绪如。被执行人汪高吉。陈绪如申请执行汪高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我院作出的(2011)三民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26500元及诉讼费590元元,执行费2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汪高吉在三原县农村信用联社的存款27380元,已交执行费290元、其余案件款2709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1)三民初字第008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