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梨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387号原告付某某,女,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琳琳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