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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景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岳,牛秦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157号申请执行人景岳。被执行人牛秦龙(曾用名牛科学)。申请执行人景岳依据生效的(2011)兴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剩余欠款及迟延履行利息482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上述案件款执行完毕,本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兴民初字第007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徐 林代理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社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