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罗思和与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思和;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何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31号原告罗思和,住址。委托代理人李万福,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何氏众福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楼409。法定代表人何菊生。被告何菊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诉讼费不予免交通知书》,并于2013年7月31日向原告送达该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应在收到本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逾期不缴费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郑 玉 琴审判员 蔡 奕 惠审判员 王 春 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怡婕(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