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与被告王艳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王艳林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18号原告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魏永海,处长。被告王艳林,男,汉族,农民。原告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诉被告王艳林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亚吉水库灌区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金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