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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谢民一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朱守宽与常先桥、韶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守宽,常先桥,韶雪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谢民一初字第00512号原告:朱守宽,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常先桥,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韶雪玲,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守宽与被告常先桥、韶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守宽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守宽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守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守宽负担。审判员  孟凡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