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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于亚军与李微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47号原告于某,男,1982年10月31日生,回族。被告李某,女,1983年7月10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辛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