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于亚军与李微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747号原告于某,男,1982年10月31日生,回族。被告李某,女,1983年7月10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辛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