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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祝兴兰与武汉天天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兴兰,武汉天天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96号原告:祝兴兰。被告:武汉天天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创业园四台四路76号。法定代表人:付义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兴兰诉被告武汉天天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祝兴兰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按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阳劳人仲裁字(2013)第5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本院认为,原告祝兴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兴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