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门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门某某,女,1960年5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李某,男,1962年12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门某某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门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本院免于收取。审 判 员 李 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翟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