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与刘文太、刘良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刘文太,刘良训,王修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075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住所地平度市万家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程进,行长。委托代理人梁宗沈,该行职工。被告刘文太(身份证号370226196112183338),农村居民。被告刘良训(身份证号370226195310163333),农村居民。被告王修俊(身份证号370226196112083337),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与被告刘文太、刘良训、王修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以原、被告双方经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邮寄费180元,共计855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万家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