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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葛远征诉被告王春雨,王奎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远征,王春雨,王奎明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1873号原告葛远征,男,198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春雨,女,汉族,1993年4月22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王奎明,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案在审理原告葛远征诉被告王春雨,王奎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葛远征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远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