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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安刚牛与被告胡双喜、文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刚牛,胡双喜,文宏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安刚牛,男。被告胡双喜,男。被告文宏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刚牛与被告胡双喜、文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刚牛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刚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安刚牛承担。审判员  李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