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执字第39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李新建与曹广同、曹东亮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建,曹广同,曹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396-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建,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曹广同,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曹东亮,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鄄商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曹广同、曹东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广同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银行存款4090.68元(账号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广同在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银行存款4000元(账号XXX)至鄄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鄄城县支行;帐号:X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合审判员 徐淑平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鲁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