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饶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64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被告闫某,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本院于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葛天会审判员 刘明辉审判员 牟庆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