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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饶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饶民初字第643号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被告闫某,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本院于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葛天会审判员  刘明辉审判员  牟庆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