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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彭民二初字第53-2号原告: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衡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书兴,公司员工。被告: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孟维,董事长。被告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住所地:武邑县。负责人:李红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邑分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4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河北恒生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坚审 判 员  杜新民代理审判员  魏俊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