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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被告某某、滦平县火斗山乡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淑凤,闫国勇,滦平县火斗山乡人民政府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乔淑凤,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闫国勇,干部,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滦平县火斗山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滦平县火斗山乡火斗山村。法定代表人王宇职务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淑凤与被告闫国勇、滦平县火斗山乡人民政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淑凤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国勇、滦平县火斗山乡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乔淑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淑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00元,由原告乔淑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