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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955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张某甲,男。被告张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艾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