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9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955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张某甲,男。被告张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艾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妍 百度搜索“”